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近日就福州市市属、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下发通知。有关事项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。
课后服务项目分为午托服务、傍晚课后服务和晚自习。有条件的学校可将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,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。课后服务标准课时时长为每课时40分钟,实际时长不足标准课时时长的,课时按比例折算,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。
福州市市属、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午托管理费;开展傍晚课后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元/生·课时;开展晚自习服务的收费标准为2元/生·课时;开展课后服务扩大到周末和节假日,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的,收费标准为4元/生·课时;不向寄宿生收取学习日课后服务费。
对家庭经济困难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,经家长申请,学校审核认定后可适当减免课后服务费;对建档立卡、低保对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律免收课后服务费。
课后服务费采取按学期据实收取(每月按22天、每学期按4.5个月计算),不得跨学期收取。学期初一次性收费后,学期末根据实际参加的月份数结算,不足半个月的,按照半个月收费,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,按一个月收费。退费金额期末直接退还学生。(记者 林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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